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并按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基金会财产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支出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6%。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的支出。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工资收入。
第二十条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
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人或捐赠单位,为基金会筹资成功者,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以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报理事长审定。奖励在捐赠到位后,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进行支付(该奖励需按国家相关政策照章纳税,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如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二)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2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报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2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报基金会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三)基金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参照上海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制定,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及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须由专人保管,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印章;开具银行票据应以财务负责人审批内容为依据,开具捐赠票据应以捐赠款到账内容为依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
1. 银行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不准将银行票据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2. 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
3. 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管理
1. 基金会的一切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2. 捐赠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集中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3.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4. 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6.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7.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8.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印章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授权专人保管,法人章由理事长授权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在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下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基金会需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可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经2018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