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上海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立足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 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外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的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为“学部、学院(系)、中心”的接待活动,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捐赠项目执行单位为“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学校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的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基金会的接待活动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以工作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宴请。工作餐标准为每天不超过60元/人,公务宴请标准不超过130元/人。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公务宴请应尽量安排在晚餐,原则上不提供高档酒品和高档饮品,一律不安排香烟,确有需要,可以安排地产或国产酒品;工作日中午不安排公务宴请,确需安排的,一律不安排酒品。
第十一条 公务宴请、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菜肴要突出绿色健康、实惠节俭。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来宾人数、来访时间、来访事由、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并由理事长签字。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中,明确可列支接待费的项目方可列支,但不得超过捐赠总额的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赁、医疗费用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经2018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