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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18/06/16  宣惠民   浏览次数:   返回


为加强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现制订本细则。

一、预算管理监督:每年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通过财务核算系统控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所需的捐赠款项,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后,各受赠方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开支,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基金会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五、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六、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八、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细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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