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章(包含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
二、财务印鉴章的刻制要持基金会公函及相关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印章刻制。
三、因法人变更或财务印鉴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财务印鉴章的,须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四、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把财务印鉴章转交给其他人。
五、适应范围:
(一)财务印鉴章主要用于开具贷记凭证、支票的签章,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人员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三)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各类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
(四)财务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六、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章的,以会计人员制作(审核)的凭证为依据。
(二)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的,需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七、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账凭证一致,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
(二)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五)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细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