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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18/06/16  宣惠民   浏览次数:   返回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防止票据管理中的违纪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票据是指银行票据及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范围内的票据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的管理。

一、基金会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凭核定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领购的票据只限本基金会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私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领取、保管和开具捐赠票据,开具票据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开票日期、开票人、大小写金额相符、捐赠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全。

三、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四、基金会的一切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五、所有票据一律按照财政的规定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票据遗失,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并登报声明遗失。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在规定保管期满后,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销毁。

六、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八、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九、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位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提供的相关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细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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