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规模逐年扩大,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在合法、安全和有效地原则下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现制定《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四、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基金会需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可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细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