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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创建时间:  2021/01/01  宣惠民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发布制度,保障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对项目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布管理及新闻发言人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坚持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相衔接;推动基金会运行管理公开、透明、合法。


第三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一名,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如遇突发事件时新闻发言人因故不在校内,由基金会理事长临时确定一人代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代表基金会适时向校内外发布和解释重要公共信息;公布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动态;正确引导舆论,为基金会稳健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五条  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对违反本制度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  新闻发布内容及渠道


第六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1.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等;


2. 与基金会有关的捐赠活动;


3. 涉及基金会的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要突发事件;


4. 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渠道:


1. 传统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


2. 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媒体;


3. 基金会年报、宣传册等内部刊物及专题活动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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