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基金会管理制度 - 正文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创建时间:  2016/05/31  宣惠民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内部刊物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工作职能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志愿者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三)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包括:项目设立背景、管理规定、申请和评审程序、捐赠人情况、受助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日常工作、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

(七)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人、来源、时间、数额、方式、性质、类型等;

(八)基金会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阶段性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布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信息。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官方网站;

(二)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

(三)基金会年报、宣传册等内部刊物及专题活动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基金会所有信息制作公布档案并汇总存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依照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模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5月


上一条: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下一条: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