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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创建时间:  2016/05/31  宣惠民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主要包括:

(一)召开重大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

(三)开展涉外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重要活动。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五)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題、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六)其他。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三条   基金会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理事长。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和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基金会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由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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