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助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等政策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性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已经通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捐赠方可持本基金会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免税事宜。